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培训中心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保证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市人民政府 咸宁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咸政发【2011】3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退役士兵在参加技能培训后,是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应具备一定专业技能,能够自行解决生产操作中遇到的简单问题。
第三条 教学工作是培训中心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培训中心的一切工作都应围绕教学工作展开。教学管理是培训中心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培训中心应把教学管理摆在培训中心管理的中心地位,并通过教学管理来带动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以确保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培训中心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技能培训规律和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员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保证与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培训中心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专业培训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实践性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师资队伍管理、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学籍、档案、科研管理。
第二章 专业培训教学计划管理
第六条 专业培训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师编制、保证教学质量和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培训中心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的根本依据。在教学管理中,必须确保专业培训教学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合法性。专业培训教学计划必须反映培训中心特色。
第七条 根据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和培训中心的办学定位提出制定和修订专业培训教学计划的意见和要求,由培训中心制定或修订专业培训教学计划。专业培训教学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制定和修订专业培训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产学结合的原则;突出创新可行。
第九条 专业培训教学计划的实施:一、培训中心按照专业培训教学计划下达分时段的教学任务,并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意见,安排培训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其他的教学场所,确定考核方式。二、根据培训中心的总体安排,落实任课教师、编制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性专业培训教学计划。三、专业培训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审批程序执行。四、专业培训教学计划的实施是培训中心教学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条件。
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培训中心组织实施专业培训教学计划管理的核心。教学运行管理的重点是课堂教学管理(包括实习、实验),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员的主体作用,贯彻教学相长原则;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训教学、技能训练等教学环节提出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根据专业培训教学计划,统一采购指定的培训教材。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的组织与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最基本的管理活动。课堂教学包括教室内教学、实训场地教学和工作现场教学。课堂教学必须选聘有相应学术水平、有责任心、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培养学员学习能力;教师授课要尽可能采用先进教学技术手段,提高教学效率。
第十三条 讲稿和教案。讲稿是教师准备的解释和说明教学内容的材料,教案是教师教学活动的设计方案。教师讲课除带讲稿外,必须带教案。教案可以和讲稿结合一起书写,也可以独立书写。教案设计最大只能以章为单位。教师每一轮授课必须书写新教案。
第十四条 课程表。课程表由培训中心根据教学任务和各培训班教学安排意见统一编排。课程表确定后,各培训班以及任何人无权更动。因特殊原因调课,须经教学管理人员签署意见,落实调课办法,报培训中心备案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教学日常管理。培训中心依据各专业培训教学计划制定培训期运行表、课程表、考核表,保证教学秩序稳定。培训中心将对三项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严格对变更教学进度和课程表的情况进行控制。严肃处理“三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四章 实践性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实践性教学以培养学员职业能力为根本目的,其主要形式有:实验室和模拟实验室现场教学、实际作业场地现场教学、作业场地实际技能训练、项目设计等。
第十七条 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教学是提高学习效率,培养学员能力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任课教师应创造条件,开展观察性、分析性实践性教学;要创造条件开展操作性、设计性实践性教学和实际工作场地现场教学;要大力加强对学员进行职业能力训练的实践性教学。
第十八条 技能训练。在有关专业课程教学模块或课堂教学完成后的技能训练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技能训练安排要纳入专业培训教学计划。要建立专门的技能训练领导机构和指定技能训练指导教师。要严格技能训练考试鉴定,凡是技能训练考试鉴定不合格学员不得毕业。
第十九条 对学员实行双证书或多证书考核。学员学完有关课程,完成规定的实训,应取得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或上岗证书。对于各专业的基本技能训练能否取得有关的证书,将作为学员成绩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实践性教学指导教师。所有专业课教师都要提高实践动手能力,要能够指导学员进行本专业相应技术技能训练。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应成为指导学员实习实训的教师,不能指导学员实习实训的实验人员,要逐步淘汰。要聘请实际工作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员的实践性教学教师,特别是在学员实习实训期间,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指导学员实习实训。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必须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和知识、能力、素质相统一的质量观,坚持以社会质量评价为主的质量标准。要从影响培训教学质量的内外各主要因素入手,严格把好质量关,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负责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组织工作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对教师的教学和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有关部门反馈质量信息。
第二十三条 加强课堂教学的质量管理。培训中心要组织教务值班,各培训班要组织学员班级值日,对教师到岗、执行课堂教学规范、备课、讲授、辅导、作业批改进行记载。记载结果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同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听课制定。听课是培训中心教学管理干部应尽的职责,要规定各级教学管理干部深入课堂听课的量,并采取一定的监督机制。听课和被听课是每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听课后要开展评教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员成绩管理。学员的成绩实行复式登记:任课教师填写两份学员成绩表,上级主管部门和培训中心各存一份;学员成绩卡填写一式两份,一份进学员的学业档案,一份培训中心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学员成绩考核以能力为本。基础理论课考试采取课堂考试或项目设计的形式进行。专业课程考试,包括理论考核和专业技能考核两个部分,一般各占50%。专业技能考核要求在开课时告诉学员。要探索考试考核方式的改革,重视学员平时成绩考核,原则上学员成绩评定须有平时成绩,并且平时成绩的记载要有客观依据,其比例不少于30%。
第二十七条 严格教学管理纪律和考试纪律。要杜绝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对已经发生的教学责任事故,要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按规定处理事故责任者。
第六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师队伍管理目标是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重点是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任课资格。教师必须有合格的学历,一定的教学经验,热爱培训工作,能够胜任所要担任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业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所授课程(专业)本科以上或相当本科以上学历,并有所开课程或相近课程的教学经验,并且教学效果较好。二、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在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课程的最新实用知识,写出完整的讲稿或讲义(任课前完成三分之一)。三、根据教学大纲,写出讲义和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学员学习的参考书目)。四、拟订出该门课程的考试大纲(包括课程的基本要求,考试考核方式、考试考查安排、评分方法等)。五、专业课教师必须具备较强实践操作能力,有条件者应取得相关行业与其教师职称相称的专业职称或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教师实行聘任制。根据专业培训教学计划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家教授为客座教授,聘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业务能手为兼职教师。
第七章 培训基地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纳入预算,并保持一定的比例。重点加强基础实验室建设。要重视完善实验室配套设施。加强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有关软件建设。专业实验室要尽可能接近社会生产生活实际,创造条件实现产教结合。加强实验员队伍的培养,提高实验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 实训基地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是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培训中心和有关单位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实习实训基地,必须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和工作规范。
第八章 学籍、档案、科研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培训中心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施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基本内容包括学员的入学资格、培训情况、培训结业资格的审查等。培训中心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培训学员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 教学档案管理。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有关规定;二、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三、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试卷分析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四、培训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进程表、专业培训教学计划、培训班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实习实训计划、实习总结等;五、学员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员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培训结业资格审核材料等;六、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七、教师业务档案、教师的各种奖励和成果;八、教学工作评价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材料;九、其他有必要立档的教学文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教研科研应立足于培训工作实际,研究有关技能人才培养理论,结合专业培训实际进行教研科研工作。对教学成果和教研科研成果,经评审达到一定水平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对重大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其他方面的突出成绩实行重奖,对学员中有突出成绩者也给予奖励,由各项具体文件确定奖励办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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