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促进继续教育学院和谐发展,带领我院教职工取得更好的成绩,根据我院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我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凡继续教育学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党支部书记、院长和副院长。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的重要程度和范围不同,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根据需要一般从以下人员中选择:党政办公室主任、各科室主任等。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内容为学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即指计划内已作了具体安排的日常工作之外的如下事项:
(1)学院的发展规划的修订;
(2)学院的机构设置,干部培养、选拔、聘任;
(3)教职工的调入、调出,教辅人员的工作分工调整;
(4)优秀党员、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和推荐;
(5)思想政治工作总体规划;
(6)贯彻落实学校新的方针、政策、指示的事项;
(7)其它关系到学院重要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决策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各抒己见,民主集中,会议决定,首长负责。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同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针对议题召开。会议议题由院长或党支部书记提出,也可由副院长提出,但须经院长或书记同意。学院下属科室不直接提出议题,但可向主管领导提出议题建议。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党支部书记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若院长或党支部书记缺席时,不得召开。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进行程序是:
(1)议题提出人向会议报告议题的详细情况及相关情况;
(2)会议成员个别考虑和发表个人意见;
(3)集体讨论、质询;
(4)主持人综合主流意见,再次讨论;
(5)形成决议,指定负责人。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并将落实的情况及时向党政第一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必须遵守严格保密纪律,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随意传播扩散。否则,需承担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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